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19號原告 蔡育澤 被告 蘇軒宏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33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子謙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蘇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