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易字第38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鳳彬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0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部分第一行關於「本案被告 林恩海 」之記載,應更正為「本案被告蔡鳳彬」。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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