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嘉簡字第11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嘉簡字第119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彥百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660號),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並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經合議庭裁定認宜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之偽造「乙○○」印章、印文及署名,均沒收之。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惟犯罪事實第13行應補充為「製作內容不實之戶口名簿申請書及初設戶籍登記申請書」,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偽造署名、印章、印文,則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均不另論罪。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於偵查中矢口否認犯行,迄至本院審理時始坦承犯罪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求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尚稱妥適,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犯罪在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未經判決確定者,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96年7月4日公布、同年7月16日施行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係於95年12月22日為本件犯行,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爰依上開減刑條例之規定,減其宣告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另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應知惕勵,當無再犯之虞,且本件告訴人已於本院審理中表示願原諒被告,有本院96年7月23日庭訊筆錄附卷足憑。故被告所受宣告之刑,本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又本院為予被告警惕,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命被告於本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向何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義務勞務,屬執行之問題,應由執行檢察官斟酌全案情節及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之需求指定之);另併依法為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之諭知。
(五)偽造之印章、印文及署押,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之偽造「乙○○」印章、印文及署名,雖未據扣案,惟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仍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之。又沒收以及緩刑之期間均不在減刑範圍內(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解釋、最高法院33年抗字第88號判例參照),附此敘明。
三、被告前於本院庭訊中,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3項規定,表示願接受宣告緩刑之判決,並願提供義務勞務40小時以上,經本院記明筆錄。本院審酌上開情事後,於被告請求範圍內為判決,特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5條之1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被告已不得上訴;公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楊國色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偽造之印章、印文、署名│出處││號│及其數量││├─┼───────────┼─────────────┤│1.│「乙○○」印章1枚││├─┼───────────┼─────────────┤│2.│「乙○○」印文5枚│嘉義市東區戶政事務所戶口名││││簿申請書、委託書、初設戶籍││││登記申請書│├─┼───────────┼─────────────┤│3.│「乙○○」署名2個│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