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11號原告上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提出記載完全之答辯狀,並將繕本逕寄對造。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進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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