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138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即被繼承人 羅美花 之繼承人)、丙○○(即被繼承人羅美花之限定繼承人)、丁○○(即被繼承人羅美花之限定繼承人)、乙○○(即被繼承人羅美花之限定繼承人)、戊○○(即被繼承人羅美花之限定繼承人)、庚○○(即被繼承人羅美花之限定繼承人)、己○○(即被繼承人羅美花之限定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當事人欄並提出丙○○、丁○○、乙○○、戊○○、庚○○、己○○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