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45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55歲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萬益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坤宗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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