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6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涂喬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RELX悅刻-換彈霧化煙套裝」共計205盒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涂喬翔前因輸入禁藥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簡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09年度偵字第6538、11731號為緩起訴處分,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被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考。而前開2案件扣案之「RELX悅刻-換彈霧化煙套裝」
100盒、5盒、100盒,共計205盒,經檢出藥品Nicotine成分,且上開物品未經核准取得藥品許可證乙節,業據被告於偵訊中均坦承不諱,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2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9月25日FDA研字第1080007974號函文及所附檢驗報告書、108年4月18日FDA研字第1080007529號函文及所附檢驗報告書在卷可稽,是扣案藥品核屬藥事法第22條之禁藥,又扣案物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時所用之物等情,業經被告於偵訊中供承在卷,爰請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另按查獲之禁藥倘業經行政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沒入並銷燬,則不得更為沒收之諭知;然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自得依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等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輸入禁藥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於109年4月30日以109年度偵字第6538、11731號為緩起訴處分,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前開2案件扣案之「RELX悅刻-換彈霧化煙套裝」100盒、5盒、100盒,共計205盒,均經檢出藥品Nicotine成分,且上開物品均未經核准取得藥品許可證乙節,業據被告於偵訊中均坦承不諱,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2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9月25日FDA研字第1080007974號函文及所附檢驗報告書、108年4月18日FDA研字第1080007529號函文及所附檢驗報告書等在卷可稽,是上揭扣案物均屬藥事法第22條之禁藥,且均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經被告於偵訊中供承在卷,上揭扣案物既未經行政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沒入銷燬,揆諸前開規定及判決要旨,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