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簡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竹簡字第93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被告丁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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