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加重竊盜案件,所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又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九月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皓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宣告刑│犯罪│起訴機關│最後事實│法院案號│判決確│備註││││日期│案號│審法院│及判決日│定日期││├──────┼───┼───┼────┼────┼─────┼───┼───────┤│執字1508號│有期徒│⒍⒕│基隆地檢│基隆地院│瑞簡號│⒑⒊│宣告刑按原確定││毒品│刑伍月││年毒偵││⒏││判決各罪逐一記││(執行中)│││1165號││││載│├──────┼───┼───┼────┼────┼─────┼───┼───────┤│執字1515號│有期徒│⒍⒖│基隆地檢│基隆地院│訴412號│⒑⒛│宣告刑按原確定││竊盜│刑伍月││年偵││⒐⒕││判決各罪逐一記││(執行中)│││2567號││││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