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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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7號原告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聲榮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萬1,0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