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7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莉萍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莉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莉萍因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10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07年7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桃簡字第2223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受刑人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桃簡字第
734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38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6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再由本院於
106年3月15日就上開判決所科之刑,以106年度聲字第73
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受刑人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7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其入監服刑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
7年7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7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701748
320號函暨檢附之該署桃園女子監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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