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俊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俊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俊傑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吳俊傑因附表所示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林秋宜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附表:
┌────┬──────────┬──────────┬──────────┬──────────┬──────────┐│編號│1│2│3│4│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8.23│97.10.1│97.10.1│97.8.23│97.10.1│││││││││││││││├────┼──────────┼──────────┼──────────┼──────────┼──────────┤│偵查機關│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第│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第│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第│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第│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第││及案號│13816、13817、25926│13816、13817、25926│13816、13817、25926│13816、13817、25926│13816、13817、25926│││號│號│號│號│號││││││││├─┬──┼──────────┼──────────┼──────────┼──────────┼──────────┤│最│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2351號│99年度上易字第2351號│99年度上易字第2351號│99年度上易字第2351號│99年度上易字第2351號││實││││││││審├──┼──────────┼──────────┼──────────┼──────────┼──────────┤││判決│99.12.30│99.12.30│99.12.30│99.12.30│99.12.30│││日期││││││├─┼──┼──────────┼──────────┼──────────┼──────────┼──────────┤│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2351號│99年度上易字第2351號│99年度上易字第2351號│99年度上易字第2351號│99年度上易字第2351號││決├──┼──────────┼──────────┼──────────┼──────────┼──────────┤││判決│99.12.30│99.12.30│99.12.30│99.12.30│99.12.30│││確定││││││││日期││││││├─┴──┼──────────┼──────────┼──────────┼──────────┼──────────┤│得否易科│是│是│是│是│是│├────┼──────────┴──────────┴──────────┴──────────┴──────────┤│備註│板橋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895號│││編號1-11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6│7│8│9│10│├────┼──────────┼──────────┼──────────┼──────────┼──────────┤│罪名│詐欺│詐欺│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10.1│97.10.1│97.9.30│97.10.1│97.10.1│││││││││││││││├────┼──────────┼──────────┼──────────┼──────────┼──────────┤│偵查機關│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第│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第│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第│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第│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第││及案號│13816、13817、25926│13816、13817、25926│13816、13817、25926│13816、13817、25926│13816、13817、25926│││號│號│號│號│號││││││││├─┬──┼──────────┼──────────┼──────────┼──────────┼──────────┤│最│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2351號│99年度上易字第2351號│99年度上易字第2351號│99年度上易字第2351號│99年度上易字第2351號││實││││││││審├──┼──────────┼──────────┼──────────┼──────────┼──────────┤││判決│99.12.30│99.12.30│99.12.30│99.12.30│99.12.30│││日期││││││├─┼──┼──────────┼──────────┼──────────┼──────────┼──────────┤│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2351號│99年度上易字第2351號│99年度上易字第2351號│99年度上易字第2351號│99年度上易字第2351號││決├──┼──────────┼──────────┼──────────┼──────────┼──────────┤││判決│99.12.30│99.12.30│99.12.30│99.12.30│99.12.30│││確定││││││││日期││││││├─┴──┼──────────┼──────────┼──────────┼──────────┼──────────┤│得否易科│是│是│是│是│是││罰金││││││├────┼──────────┴──────────┴──────────┴──────────┴──────────┤│備註│板橋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895號│││編號1-11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11│12│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97.9.30│97.8.23至│97.8.24│97.8.26│97.7.27至││││97.8.24│││97.7.29││││││││├────┼──────────┼──────────┼──────────┼──────────┼──────────┤│偵查機關│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及案號│13816、13817、25926│23025、24542、25178│23025、24542、25178│23025、24542、25178│23025、24542、25178│││號│、25913、26182號、98│、25913、26182號、98│、25913、26182號、98│、25913、26182號、98││││年度蒞追字第5號、98│年度蒞追字第5號、98│年度蒞追字第5號、98│年度蒞追字第5號、98││││年度偵字第5074號及98│年度偵字第5074號及98│年度偵字第5074號及98│年度偵字第5074號及98││││年度偵字第1792號│年度偵字第1792號│年度偵字第1792號│年度偵字第1792號│├─┬──┼──────────┼──────────┼──────────┼──────────┼──────────┤│最│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2351號│98年度上易字第1637號│98年度上易字第1637號│98年度上易字第1637號│98年度上易字第1637號││實││││││││審├──┼──────────┼──────────┼──────────┼──────────┼──────────┤││判決│99.12.30│100.3.29│100.3.29│100.3.29│100.3.29│││日期││││││├─┼──┼──────────┼──────────┼──────────┼──────────┼──────────┤│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2351號│98年度上易字第1637號│98年度上易字第1637號│98年度上易字第1637號│98年度上易字第1637號││決├──┼──────────┼──────────┼──────────┼──────────┼──────────┤││判決│99.12.30│100.3.29│100.3.29│100.3.29│100.3.29│││確定││││││││日期││││││├─┴──┼──────────┼──────────┼──────────┼──────────┼──────────┤│得否易科│是│否│否│否│否││罰金││││││├────┼──────────┼──────────┴──────────┴──────────┴──────────┤│備註│板橋地檢100年度執字│臺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940號│││1895號│編號12-24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1-11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16│17│18│19│20│├────┼──────────┼──────────┼──────────┼──────────┼──────────┤│罪名│詐欺│詐欺│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8.23至│97.8.22│97.8.23│97.8.23│97.8.25至│││97.8.24│97.8.23│││97.8.26││││││││├────┼──────────┼──────────┼──────────┼──────────┼──────────┤│偵查機關│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及案號│23025、24542、25178│23025、24542、25178│23025、24542、25178│23025、24542、25178│23025、24542、25178│││、25913、26182號、98│、25913、26182號、98│、25913、26182號、98│、25913、26182號、98│、25913、26182號、98│││年度蒞追字第5號、98│年度蒞追字第5號、98│年度蒞追字第5號、98│年度蒞追字第5號、98│年度蒞追字第5號、98│││年度偵字第5074號及98│年度偵字第5074號及98│年度偵字第5074號及98│年度偵字第5074號及98│年度偵字第5074號及98│││年度偵字第1792號│年度偵字第1792號│年度偵字第1792號│年度偵字第1792號│年度偵字第1792號│├─┬──┼──────────┼──────────┼──────────┼──────────┼──────────┤│最│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1637號│98年度上易字第1637號│98年度上易字第1637號│98年度上易字第1637號│98年度上易字第1637號││實││││││││審├──┼──────────┼──────────┼──────────┼──────────┼──────────┤││判決│100.3.29│100.3.29│100.3.29│100.3.29│100.3.29│││日期││││││││││││││├─┼──┼──────────┼──────────┼──────────┼──────────┼──────────┤│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1637號│98年度上易字第1637號│98年度上易字第1637號│98年度上易字第1637號│98年度上易字第1637號││決││││││││├──┼──────────┼──────────┼──────────┼──────────┼──────────┤││判決│100.3.29│100.3.29│100.3.29│100.3.29│100.3.29│││確定││││││││日期││││││││││││││├─┴──┼──────────┼──────────┼──────────┼──────────┼──────────┤│得否易科│否│否│否│否│否││罰金││││││├────┼──────────┴──────────┴──────────┴──────────┴──────────┤│備註│臺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940號│││編號12-24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21│22│23│24│(以下空白)│├────┼──────────┼──────────┼──────────┼──────────┼──────────┤│罪名│詐欺│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7.8.25至│97.8.27│97.8.26│97.8.26││││97.8.26││││││││││││├────┼──────────┼──────────┼──────────┼──────────┼──────────┤│偵查機關│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及案號│23025、24542、25178│23025、24542、25178│23025、24542、25178│23025、24542、25178││││、25913、26182號、98│、25913、26182號、98│、25913、26182號、98│、25913、26182號、98││││年度蒞追字第5號、98│年度蒞追字第5號、98│年度蒞追字第5號、98│年度蒞追字第5號、98││││年度偵字第5074號及98│年度偵字第5074號及98│年度偵字第5074號及98│年度偵字第5074號及98││││年度偵字第1792號│年度偵字第1792號│年度偵字第1792號│年度偵字第1792號││├─┬──┼──────────┼──────────┼──────────┼──────────┼──────────┤│最│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1637號│98年度上易字第1637號│98年度上易字第1637號│98年度上易字第1637號│││實││││││││審├──┼──────────┼──────────┼──────────┼──────────┼──────────┤││判決│100.3.29│100.3.29│100.3.29│100.3.29││││日期││││││││││││││├─┼──┼──────────┼──────────┼──────────┼──────────┼──────────┤│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1637號│98年度上易字第1637號│98年度上易字第1637號│98年度上易字第1637號│││決││││││││├──┼──────────┼──────────┼──────────┼──────────┼──────────┤││判決│100.3.29│100.3.29│100.3.29│100.3.29││││確定││││││││日期││││││││││││││├─┴──┼──────────┼──────────┼──────────┼──────────┼──────────┤│得否易科│否│否│否│否│││罰金││││││├────┼──────────┴──────────┴──────────┴──────────┼──────────┤│備註│臺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940號││││編號12-24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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