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31號聲請人 黃高昇 選任辯護人 陳倉富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高昇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羈押,惟被告已坦承犯行,並無偽證及規避刑責之情形。請念及被告為初犯,且無前科,又母親因病入院治療已有一段時日,被告自收押後未能照顧母親,實甚思念且不安,請求准予具保,讓被告於服刑前親自安排母親日後照顧事宜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販賣毒品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本件業經本院認被告罪證明確,判處有期徒刑10年,是上開情事依然存在,不能以具保而替代。另被告上開聲請,均非具保停止羈押之法定理由。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玉雲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