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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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 許友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王耀煌┌─────────────────────────────────────────────────┐│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王龍漢 │澎湖二信營業部│99年8月10日│67,5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