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9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978號原告甲○○
乙○○丙○○丁○○戊○○己○○被告高雄市立空中大學代表人庚○○○○○○訴訟代理人壬○○
癸○○子○○被告教育部代表人辛○○部長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原告不服教育部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再申訴評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被告高雄市立空中大學代表人原為 吳明洋 ,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 林仁益 ,經新任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同法第4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此所謂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此觀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自明。故提起訴願,以有行政處分之存在為前提要件。至行政機關所為單純事實之敘述(或事實通知)或理由之說明,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何法律上之效果者,自非行政處分,人民即不得對之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最高行政法院44年判字第18號、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乙○○、丙○○為被告高雄市立空中大學(以下簡稱空中大學)之兼任講師;原告甲○○為空中大學之專任副教授;原告丁○○、戊○○、己○○為空中大學之專任助理教授,空中大學於95年12月26日函請原告應繳回93學年度溢領超過1.5倍之鐘點費,原告乙○○超支48,119元、丙○○超支3,562元、甲○○超支6,888元、丁○○超支55,594元、戊○○超支70,644元、己○○超支102,521元;因空中大學以93年7月5日第9303次行政會議決議通過,專任教師授課時數要點第6點第4款有關教師鐘點費核算規定,未提請高雄市政府市政會議審議,亦未報請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核定,且未依法發布生效,應予撤銷,故函請原告繳回溢領鐘點費;嗣經原告提起申訴,經空中大學申訴評議委員會,以被告命原告繳回93學年度第1、2學期及暑假課程溢領超過1.5倍之鐘點費所為之決定無理由,而評議決定「申訴有理由,原決定不予維持。」詎空中大學向教育部提起再申訴,致教育部再申訴評議決定再申訴有理由,原告認空中大學原決定及教育部再申訴評議決定違法,應予撤銷,乃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求為判決撤銷再申訴評議決定及原處分等語。
四、按教師與學校間基於聘用契約所形成之法律關係,為契約關係,該學校如為公立學校,該契約關係為公法關係;該學校如為私立學校,該契約則為私法關係。即使法令賦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學校使該等契約關係之發生、變更或消滅之行為有一定之監督權限,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該權限所作為之行政行為為行政處分,仍不影響學校與教師間原有契約關係之性質(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1816號裁定意旨參照)。故原告與被告空中大學間基於聘用契約所形成之法律關係,為契約關係;而關於系爭鐘點費乃為空中大學依據該校93年7月5日第9303次行政會議所提該校專任教師授課時數計算要點(草案)第6點第4款規定超支鐘點費核計原則,依教師授課時數及各班選課人數加以核算所為之給付,惟姑不論上開計算要點於行政會議通過後,未報請教育部核備或核定,該計算要點是否生效,然觀其鐘點費之性質,乃係屬教師基於與學校間之聘用契約,對學生授課所應得之報酬,而非學校基於行使教育高權,單方面決定給予教師之恩惠性給付或福利。則鐘點費既是教師基於聘用契約,對學生授課所應得之報酬,縱使因學校誤發或溢發鐘點費,嗣後函請教師繳回,仍屬因契約關係所生之公法上不當得利(超出契約應給付之範圍)返還之問題,該請求繳回鐘點費之函文性質,自非行政處分,原告自不得對該函為行政爭訟;教育部所為再申訴評議決定,理由雖有不同,惟結論尚無二致,原告復對之提起本件訴訟,並將教育部及空中大學併列為被告,求為判決撤銷再申訴評議決定及原處分,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起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五、又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既因程序上不合法予以駁回,故其所為實體上之爭執,本院即無再予審究之必要,併予敘明。
六、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詹日賢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周良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