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08號上訴人 黃水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舒萍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2,3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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