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調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
1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共同訴訟
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
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
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此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
第20條分有明定。
2本件被告乙○○的住所在台北縣永和市,另一被告中興大
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的營業所在台北市士林區,有被告乙
○○之戶籍謄本、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料查
詢表在卷可佐。本件侵權行為地在台北縣中和市,依上開
規定意旨,本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三、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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