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伍萬元後,本院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三三一0
五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七年度士簡字第一二
八八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
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
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
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
,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請聲
請裁定停止97年度執字第33105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查該執行事件尚未終結,再經調取97年度士簡字1288第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審查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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