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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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111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依原告提出雙方所簽訂之萬泰商業銀行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第21條後段約定:「…。若涉訟時,雙方合意以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當事人間所合意管
轄之第一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葉藍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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