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40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育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文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8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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