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54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湳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9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陳清怡法官毛彥程┌──────────────────────────────────────────────────────┐│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15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全方位精密股份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8年10月15日│5,000元│0000000││││公司│北桃園分行│││││├─┼─────────┼─────────┼───────────┼────────┼────────┼──┤│2│全方位精密股份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8年10月15日│2,000元│0000000││││公司│北桃園分行│││││├─┼─────────┼─────────┼───────────┼────────┼────────┼──┤│3│全方位精密股份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8年10月15日│1,000元│0000000││││公司│北桃園分行│││││├─┼─────────┼─────────┼───────────┼────────┼────────┼──┤│4│全方位精密股份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8年11月15日│5,000元│0000000││││公司│北桃園分行│││││├─┼─────────┼─────────┼───────────┼────────┼────────┼──┤│5│全方位精密股份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8年11月15日│2,000元│0000000││││公司│北桃園分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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