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國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字第14號原告 夏興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市豐原區地政事務所、國家賠償委員會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次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亦分別有明文。是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義務機關請求,並於起訴時提出該機關於其不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之證明文件,此為訴權存在必備之要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未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不備訴訟要件,亦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另並無所謂國家賠償委員會此一機關,併予斂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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