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4號聲請人 曾崧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愛蓮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愛蓮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件所示修正後條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愛蓮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召開第三屆第4次董事會決議配合法令變更,修改捐助章程第2、3、4、5、7、10、11、14、25條如附件所示,並經彰化縣政府108年12月11日府社發展字第1080438967號核准備查,故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彰化縣政府函、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愛蓮社會福利慈善事業會業基金會第三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記錄、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為憑,經核與首揭條文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