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592號原告 邱瓊慧 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 律師
段誠綱 律師複代理人黃 昱傑 律師被告 江文福 訴訟代理人 羅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2、2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承攬其位於新竹縣竹北市○○○路○○號10樓之3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室內裝潢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因有瑕疵,而請求承攬人即被告賠償瑕疵修補費用,兩造因承攬契約涉訟,其債務履行地應為系爭房屋所在地,且被告不抗辯本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是被告之住所地雖不在本院轄區,惟本院仍為有管轄權之法院,合先敘明。
二、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前對原告訴請給付工程款,經本院105年度竹北簡字第30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受理在案,原告於該案抗辯被告施作部分有附表所示瑕疵,其得向被告請求賠償瑕疵修補費用,此與被告於該案請求原告給付之工程款抵銷後,原告復就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瑕疵修補費用餘額提起本件訴訟,因本件與本院105年度竹北簡字第30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之當事人相同,所據基礎事實均源於兩造間之承攬關係,且證據資料共同,基於兩案證據共通可得之訴訟利益,本院爰命上開兩案合併辯論後分別判決。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意、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2、3、7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906,000元。嗣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具狀更正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7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140頁)。再於109年1月3日具狀更正其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5,21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84頁)。經核原告針對上開請求金額之變更,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追加假執行之聲請部分,所據基礎事實同一、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本案之終結,被告就原告所為上開訴之變更,復未提出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揆諸上揭說明,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104年3月4日簽訂契約書,約定由被告承攬系爭房屋之室內裝潢設計施工(即系爭工程),承攬範圍包括104年3月3日、同年4月9日、5月12日、7月27日、9月3日估價單所載項目,約定總工程款為256萬6,780元,原告已於簽約時給付定金60萬元,復於104年4月22日、同年5月20日、同年7月29日分別支付工程款50萬元、48萬2千元、50萬元予被告,共計已給付工程款208萬2千元予被告。惟系爭工程於104年9月8日完工後,原告發現有附表所示之瑕疵,經多次催告被告修補後,被告未修繕完成即撒手不管,拒絕履行修繕義務,經新竹縣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鑑定結果,附表所示瑕疵所需修補費用為37萬3,500元,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就附表所示瑕疵賠償修補費用37萬3,500元。又經上開鑑定機關鑑定結果,被告出具上開估價單所載項目,其中104年3月3日估價單所示「主臥室電視牆+主臥小電視櫃懸空柚木」未施作部分應扣除工程款25,000元;104年4月9日估價單所載「廚房烤箱」33,800元為重複工項,應予扣除;104年5月12日估價單所載「聲寶冰箱」34,000元為重複工項,應予扣除;104年5月12日估價單所載25萬元部分,因被告自承未購買冰箱,已同意扣除22,360元;104年7月27日估價單所載「修改樓梯板、大理石桌面」部分應扣除重複工項27,200元;104年7月27日估價單所載「湯匙、調根、夾具」、「廚餘桶」、「挖洞」、「廚房中島-棒棒爐下方五金拉籃」、「2樓桌面烤漆玻璃」部分未施作或短少,需扣除工程款14,133元,則扣除上開重複報價、未施作部分之工程款後,原告尚未支付之工程尾款為32萬8,287元(計算式:2,566,780-2,082,000-25,000-33,800-34,000-22,360-27,200-14,133=328,287)。而原告就系爭工程如附表所示瑕疵,得請求被告賠償修補費用37萬3,500元,與被告尚得給付之工程款餘額32萬8,287元互為抵銷後,原告尚得請求被告賠償餘額4萬5,213元,爰依承攬瑕疵擔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5,21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兩造約定系爭工程總工程款為256萬6,780元,被告已於104年9月8日完工,扣除原告已支付之工程款208萬2,000元後,剩餘尾款經被告多次催討,原告卻以系爭工程有瑕疵為由拒不給付,然原告所指均為輕微瑕疵,僅需簡單修繕即可改善,被告欲前往修繕時卻遭原告拒絕。而原告尚未支付之工程款,扣除被告未施作之地面磁磚工資3,000元、廚房菱形鏡之材料費12,300元、及被告同意就瑕疵部分減價22,700元後,被告尚得請求原告支付工程尾款436,000元(計算式:474,000-3,000-12,300-22,700元=436,000),被告業已就此對原告提起本院105年度竹北簡字第307號給付工程款訴訟。至鑑定報告雖認為系爭工程瑕疵修繕費用為373,500元,然附表編號1「一樓、夾層批土未上油漆」,鑑定報告認為修復費用為25,000元過高;編號2「夾層臥室馬桶坐墊及馬桶蓋脫落」,修復費用只需4、500元,鑑定報告認為修復費用1,500元過高;編號4「夾層木質地板破洞、間隙太大」,只要5,000元即可修復完成,鑑定報告認為修復費用25,000元過高;編號7「一樓樓梯鞋的,未水平平整」,系爭房屋毛胚屋樓梯本不平整,並非瑕疵,鑑定報告認為重作費用55,000元過高;編號10「一樓廚具櫃木材未密合,膠未處理」,踢腳板材料只有50元,加上工資也不到1,000元,鑑定報告認定修復費用6,000元過高;編號12「每一間的門、開關面太大,沒有確認鎖槽與門鎖相對位置而出現間隙」,系爭房屋有6個鎖、每個鎖才450至500元,鑑定報告認為修復費用1萬元過高;編號25「夾層浴室壁磚打孔未換新的」,是經過原告同意才在該處鑽孔,修飾補孔之費用應由兩造各吸收一半;編號26「廁所磁磚間隙未對齊」,貼磁磚不可能會剛好對齊,並非瑕疵;編號27「大部分開關、插座未對齊牆壁或縫隙太大」,被告只是按照系爭房屋原本的插座刷油漆,該部分不應由其負責;編號32「一樓壁紙、地磚間隙過大」,就算別的師傅來貼也會貼成這樣,並非瑕疵;編號33「一樓廚房鋁門窗與牆面膠未打好,雨水會滲進」,修復費用5,000元即已足夠,鑑定報告認為修復費用約25,000元不合理;編號39「木作毛邊未除」,該部分為鞋櫃透氣孔,蓋上之後就看不到毛邊未除,並非瑕疵;編號42「壁做牆面間隙過大且油漆不平整」,是因為系爭房屋水泥本身就不平整,並非瑕疵;編號43「釘子螺絲孔未補」,是在推拉門的軌道內看不到,並非瑕疵等語,資為抗辯。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被告承攬系爭房屋之室內裝潢工程,兩造約定工程總價款為256萬6,780元,業於104年9月8日完工交屋。
(二)被告已收取工程款訂金60萬元,於104年4月22日收取工程款50萬元,於104年5月20日收取工程款48萬2千元,於104年7月29日收取工程款50萬元,總計已收取工程款208萬2千元。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493條第1、2項、第4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兩造有於104年3月4日就系爭工程簽立契約書,約定由被告承攬系爭房屋之室內裝潢設計施工,原告已支付工程款208萬2,000元予被告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屬實。原告主張系爭房屋室內裝潢工程已施作部分有附表所示瑕疵等情,業據提出瑕疵照片為證(本院卷第6至98頁),經本院囑託新竹縣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鑑定結果,確實有附表所示之瑕疵,瑕疵修補費用共計為37萬3,500元,此有新竹縣室內裝修商業同業公會108年10月30日竹縣室祥字第108021號函暨所附鑑定報告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1至173頁),則系爭房屋室內裝潢工程已施作部分,確實有附表所示之瑕疵,且修補該等瑕疵需支出之必要費用為37萬3,500元等情,應堪認定。
(二)而系爭工程於104年9月8日完工交屋後,原告即已向被告反應有附表所示瑕疵,並多次要求被告前往系爭房屋查看及修補瑕疵,被告應原告之要求,於104年10月18日、21日前往系爭房屋修補瑕疵時,因與原告友人 謝國棟 意見不合而發生衝突,被告有向謝國棟提起刑事告訴,此後被告即未再就系爭房屋進行瑕疵修補,原告因而於104年10月22日向新竹縣政府提起消費爭議申訴,惟仍未能達成共識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35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5年度偵字第351號不起訴處分書、新竹縣政府104年10月27日府產商字第1040171221號函等可參(見本院105年度竹北簡字第307號卷一第115頁、卷二第50頁、第67頁),足見在本件訴訟繫屬之前,原告確實有多次催告被告修補瑕疵,惟被告迄未修補瑕疵完成,揆諸上揭說明,原告自得依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就附表所示瑕疵賠償修補費用37萬3,500元。至被告抗辯主張其係因遭原告拒絕而無法修補瑕疵乙情,未據其舉證以實其說,且無論被告與謝國棟之間有何糾紛或刑事爭訟存在,均與其應負之瑕疵修補義務無關,被告自無從拒絕履行其瑕疵修補義務。
(三)被告雖抗辯附表編號3、23所示未先批土導致油漆不平整、編號7所示未先批土導致樓梯不平整、編號42所示未先批土壁做牆面間隙過大等部分,未先批土係因系爭房屋為毛坯屋,在雙方未特別約定先批土之情況下,被告僅需依照毛批屋之現況施作,無須再胚土等情,惟依室內裝潢專業技術準則,承包商需依照業主所委託內容條約執行履約施作,有關附表所示牆面、樓梯不平整或有高低差,必須依工程會施工基準法則完成牆面批土或泥沙漿補平其凹凸面或樓梯有高低差之不良處,有新竹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108年10月30日竹縣室祥字第108021號函可參(見本院卷第173頁),可知依一般室內裝修工程施工法則,承包商必須先完成牆面批土及補平凹凸、高地落差後再行施作,則被告所辯依一般施工法則其無庸先批土即可施作乙情,顯非可採。被告復抗辯附表編號4、9、10、12、33、37、38所載項目均為合於工法之容許誤差,編號2、19係原告嗣後使用不當所致,編號5、
36、44不影響外觀及功能,編號26、27均係按現況施作,非屬瑕疵等情,惟經鑑定機關明確認定上開項目均屬施工品質及技術不良造成之瑕疵,有上開鑑定報告可參,尚非可容許之範圍內,自不能單憑其單方說詞即認非瑕疵。另被告抗辯附表編號25所示夾層浴室壁磚打孔係應原告要求所為一情,縱屬為真,惟鑑定報告已明確認定依一般施工工法,被告針對孔洞本須進行表面補孔修飾,被告仍不得拒絕就該孔洞進行修補。至被告其餘抗辯鑑定結果有關附表所示瑕疵修補費用過高部分,未據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自難憑採。
(四)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民法第334條定有明文。經查,有關被告就系爭工程已施作部分得請求之工程款,經本院囑託新竹縣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鑑定結果,104年3月3日估價單所載「主臥室電視牆+主臥小電視櫃懸空柚木」未施作部分應扣除工程款25,000元;104年4月9日估價單所載「廚房烤箱」33,800元為重複工項,應予扣除;104年7月27日估價單所載「修改樓梯板、大理石桌面」部分應扣除重複工項27,200元;104年7月27日估價單所載「湯匙、調根、夾具」、「廚餘桶」、「挖洞」、「廚房中島-棒棒爐下方五金拉籃」、「2樓桌面烤漆玻璃」部分未施作或短少,需扣除工程款14,133元,有該鑑定報告在卷可參;另104年5月12日估價單所列25萬元其中有關聲寶牌冰箱部分,因被告實際上並未代替原告購買冰箱,被告業已於107年11月26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示同意扣除22,360元(見本院卷第144頁),而104年7月27日估價單記載之「電冰箱價差(國際5000公升自動製冰)」34,000元,因被告實際上並未購買冰箱,自無聲寶牌冰箱與國際牌冰箱之價差可言,亦應予以扣除,則兩造約定工程總價款256萬6,780元,扣除原告已支付之工程款208萬2,000元、以及上開未施作及重複報價部分後,原告尚應支付被告工程款32萬8,287元(計算式:2,566,780-2,082,000-25,000-33,800-34,000-22,360-27,200-14,133=328,287)。準此,原告主張其就附表所示瑕疵得請求被告賠償之修補費用37萬3,500元,扣除其尚應支付之工程款32萬8,287元後,尚得請求被告給付45,213元,即屬有據。
(五)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債權,係未約定期限之給付,亦未約定遲延利率,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7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承攬瑕疵擔保請求權之規定,得就附表所示瑕疵請求被告賠償修補費用37萬3,500元,扣除其應給付原告之工程款32萬8,287元後,尚得請求被告賠償45,213元。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5,21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7月1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第一項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其勝訴部分,此僅係促請本院依職權宣告而已。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攻擊、防禦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9日
書記官嚴翠意附表┌─┬─────────┬───┬──────────┬─────────────────┐│編│瑕疵項目│照片編│被告之抗辯│鑑定報告結論││號││號│││├─┼─────────┼───┼──────────┼─────────────────┤│1│一樓、夾層處批土後│1-13│不爭執有瑕疵,但遭原│1.批土施工不良後未上油漆,工程粗糙│││未上油漆││告拒絕修繕,且此僅為│瑕疵。│││││局部瑕疵,每坪僅需│2.施工品質不良造成,屬施工瑕疵需重│││││600元,鑑定報告認定│作。│││││之修繕費用過高。│3.修繕費用約25,000元。│├─┼─────────┼───┼──────────┼─────────────────┤│2│夾層臥室馬桶坐墊及│14-16│裝設後可正常使用,係│1.施工固定未牢固,造成螺絲鬆脫斷裂│││桶蓋脫落││嗣後因原告不當使用所│。│││││致,且馬桶蓋為耗材,│2.施工品質不良造成,屬施工瑕疵,屋│││││市價僅有400至500元,│主已自行更換修繕。│││││鑑定報告估價過高。│3.修繕費用約1,500元。│├─┼─────────┼───┼──────────┼─────────────────┤│3│一樓、夾層牆面不平│17-38│系爭房屋為毛胚屋,且│1.縫隙未施作AB膠補縫與貼不織布網作│││整(未批土)││兩造未約定必須先批土│底層料。│││││再上油漆,被告僅能按│2.屬施工瑕疵,需重作修繕。│││││現況施作,且此瑕疵僅│3.修繕費用約10,000元。│││││填補矽膠即可修復,鑑││││││定報告估價過高。││├─┼─────────┼───┼──────────┼─────────────────┤│4│夾層木質地板破洞,│39-46│預留熱脹冷縮空間之伸│1.施工品質與技術不良造成縫隙。│││間隙太大││縮縫隙,係合於工法之│2.屬施工瑕疵,需重作修繕。│││││容許誤差,非瑕疵,且│3.修繕更新費用約25,000元。│││││此部分至多僅需更換5││││││片即可,以市價連工帶││││││料每片約2,000元,至││││││多僅需10,000元即可修││││││復。││├─┼─────────┼───┼──────────┼─────────────────┤│5│一樓客廳旁牆面拔釘│47-58│係應原告要求拔釘,且│1.屬施工瑕疵,施工後未作表面修飾補│││後未修復││拔釘位置在溝槽內,不│孔(縫隙)。│││││會影響外觀與功能,且│2.需重作修繕。│││││此為小瑕疵,鑑定報告│3.修繕費用約6,000元。│││││估價過高。││├─┼─────────┼───┼──────────┼─────────────────┤│6│一樓菱形鏡未對齊或│59-61│此部分請款時未請領工│1.施工品質與技術不良造成縫隙(施工│││翹起,間隙過大││資,願捨棄材料費12,│前,未作底料高度整平或菱形角度放│││││300元,不應由被告負│樣)。│││││責修繕。│2.屬施工瑕疵,需重作修繕。││││││3.修繕費用約20,000元。│├─┼─────────┼───┼──────────┼─────────────────┤│7│一樓樓梯斜的,未水│62-63│系爭房屋為毛胚屋,只│1.施工品質與技術不良造成兩端高低落│││平平整││要依現況施作即可,且│差大(施工前,未作平均值之底料高│││││被告就更換樓梯板之報│度調整)。│││││價為8,000元、染柚木│2.屬施工瑕疵,需重作修繕。│││││原則之報價為4,800元│3.樓梯修繕更新重作費用約55,000元。│││││,鑑定報告估價過高。││├─┼─────────┼───┼──────────┼─────────────────┤│8│夾層木質地板間隙過│64-71│同編號4。│與編號4相同夾層。│││大,膠未平整或未填││││││入││││├─┼─────────┼───┼──────────┼─────────────────┤│9│夾層主臥室浴缸未黏│72-75│合於工法之容許誤差。│1.施工品質與技術不良造成縫隙。│││接好,有縫隙│││2.屬施工瑕疵,需重作修繕。││││││3.修繕費用約3,000元。│├─┼─────────┼───┼──────────┼─────────────────┤│10│一樓廚具櫃木材未密│76-78│合於工法之容許誤差,│1.施工品質與技術不良造成縫隙(丈量│││合,未處理膠││且修繕所需材料僅150│尺度與未上黏膠)。│││││元。│2.屬施工瑕疵,需重作修繕。││││││3.修繕更新費用約6,000元。│├─┼─────────┼───┼──────────┼─────────────────┤│11│主臥室到更衣室的木│79│無法確認是否為完工時│1.施工品質技術不良造成縫隙(丈量尺│││作門間隙過大且無法││之情狀,且修繕連工帶│度)。│││正常使用││料僅需15,000元。│2.屬施工瑕疵,需重作修繕。││││││3.修繕更新費用約15,000元。│├─┼─────────┼───┼──────────┼─────────────────┤│12│每一間門開關面太大│80│合於工法之容許誤差,│1.施工品質技術不良造成縫隙(鑽孔定│││,沒有確認鎖槽與門││且換鎖即可修復,每扇│位尺度不準確)。│││鎖裝置相對位置而出││門連工帶料至多500元│2.屬施工瑕疵,需重作修繕。│││現間隙││,縱使六扇門均更換亦│3.修繕更新費用約10,000元。│││││僅需3,000元。││├─┼─────────┼───┼──────────┼─────────────────┤│13│一樓天花板不平整│81│不爭執有瑕疵,但要修│1.凹凸面批土施工平整度未補足。│││││繕時遭原告拒絕,且瑕│2.屬施工瑕疵,需重作修繕。│││││疵面積不足一坪,每坪│3.修繕更新費用約12,000元。│││││修繕費用至多1,000元││││││。││├─┼─────────┼───┼──────────┼─────────────────┤│14│夾層主臥室洗手台下│82│已無漏水,已刪除。│已無漏水,刪除。│││漏水││││├─┼─────────┼───┼──────────┼─────────────────┤│15│一樓天花板夾層間隙│83-85│不爭執有瑕疵,但要修│1.施工品質技術不良造成縫隙。│││過大││繕時遭原告拒絕,且此│2.屬施工瑕疵,需重作修繕。│││││瑕疵僅填補矽膠即可,│3.修繕更新費用約6,000元。│││││連工帶料至多200元即││││││可修復。││├─┼─────────┼───┼──────────┼─────────────────┤│16│一樓玄關文化石貼工│86-87│不爭執有瑕疵,但修繕│1.施工品質技術不良造成脫落。│││不齊││材料50元、工資2,000│2.屬施工瑕疵,需重作修繕。│││││元即可修復。│3.修繕更新費用約8,000元。│├─┼─────────┼───┼──────────┼─────────────────┤│17│夾層電視櫃釘子露出│88-89│不爭執有瑕疵。│1.施工品質技術不良造成出釘頭。││││││2.屬施工瑕疵,需重作修繕。││││││3.修繕更新費用約3,000元。│├─┼─────────┼───┼──────────┼─────────────────┤│18│夾層廚房門釘子外露│90│不爭執有瑕疵,但連工│1.施工品質技術不良造成出釘頭。│││││帶料僅需1,000元即可│2.屬施工瑕疵,需重作修繕。│││││修復。│3.修繕更新費用約3,000元。│├─┼─────────┼───┼──────────┼─────────────────┤│19│所有門把有間隙│91-93│原告其後使用門把不當│併入編號12。│││││所致。││├─┼─────────┼───┼──────────┼─────────────────┤│20│往夾層樓梯未打膠或│94-96│不爭執有瑕疵。│與編號7相同樓梯。│││未打好││││├─┼─────────┼───┼──────────┼─────────────────┤│21│往夾層樓梯地板高低│97│同編號7。│與編號7相同。│││差││││├─┼─────────┼───┼──────────┼─────────────────┤│22│一樓廚房樹皮膠未除│98│不爭執有瑕疵,但連工│1.屬施工瑕疵,施工前未作表面砂磨除│││盡││帶料修繕僅需2,000元│盡。│││││。│2.需重作修繕。││││││3.修繕更新費用約3,500元。│├─┼─────────┼───┼──────────┼─────────────────┤│23│牆壁龜裂│99-100│系爭房屋為毛坯屋,被│與編號1相同。│││││告係按現況施作。││├─┼─────────┼───┼──────────┼─────────────────┤│24│一樓廚房上下櫃間隙│101│無法確認為施工完成時│1.施工品質技術不良造成縫隙(丈量尺│││過大│-102│之情況,且此僅須簡易│度)。│││││手動調整即可,無須另│2.屬施工瑕疵,需重作修繕。│││││雇工修繕,縱使雇工修│3.修繕更新費用約20,000元。│││││繕一天工資2,000元即││││││可。││├─┼─────────┼───┼──────────┼─────────────────┤│25│夾層浴室壁磚打孔未│103│施工前已告知若在浴室│1.屬施工瑕疵,施工後未作表面修飾補│││換新的││左方牆面設置鐵架,將│孔修飾。│││││造成乾濕分離的玻璃門│2.需重作修繕。│││││開啟時會碰撞毛巾架,│3.修繕更新費用約8,000元。│││││原告表示不在意,被告││││││才會在該處設置鐵架,││││││其後原告又表示因碰撞││││││毛巾架之問題要求拆除││││││鐵架,被告已告知如果││││││拆除鐵架會留下孔痕,││││││此瑕疵並非被告造成。││├─┼─────────┼───┼──────────┼─────────────────┤│26│廁所磁磚間隙未對齊│104-│牆面磁磚為建商所施作│1.屬施工瑕疵,施工中未注意對齊壁磚││││105│,地面磁磚材料為原告│溝縫。│││││提供,被告只有幫忙貼│2.需重作修繕。│││││磁磚,願捨棄貼地面磁│3.修繕更新費用約15,000元。│││││磚之工資3,000元,鑑││││││定報告估價過高。││├─┼─────────┼───┼──────────┼─────────────────┤│27│大部分開關插座未對│106-│兩造未約定牆面必須修│1.屬施工瑕疵,開關、插座底盒埋入深│││齊牆壁或縫隙太大│107│整平順,被告係按現況│度不足,造成面板施工中未貼緊壁面│││││施作,並非被告施作導│。│││││致之瑕疵。│2.需重作修繕。││││││3.修繕更新費用約6,000元。│├─┼─────────┼───┼──────────┼─────────────────┤│28│一樓玄關樹皮翹起,│108│不爭執有瑕疵,但被告│1.屬施工瑕疵,實木皮翹起或剝落屬施│││玄關、廚房樹皮剝落│-114│欲修繕時遭原告拒絕。│工中底膠用量不均、不足或快速乾燥││││││造成。││││││2.需重作修繕。││││││3.修繕更新費用約3,500元。│├─┼─────────┼───┼──────────┼─────────────────┤│29│一樓木作牆面拔釘未│115│無法確認是否為完工時│與編號5相同。│││補樹皮││之情況。││├─┼─────────┼───┼──────────┼─────────────────┤│30│主臥室床頭板樹皮未│116-│無法確認完工時是否有│1.屬施工瑕疵,施工前未作底板砂磨整│││貼平整│118│瑕疵。│平後再貼黏面材實木皮。││││││2.需重作修繕。││││││3.修繕更新費用約3,500元。│├─┼─────────┼───┼──────────┼─────────────────┤│31│木皮上油漆未清│119│不爭執有瑕疵。│1.屬施工瑕疵,施工中未作表面砂磨除││││││盡。││││││2.需重作修繕。││││││3.修繕更新費用約3,000元。│├─┼─────────┼───┼──────────┼─────────────────┤│32│一樓壁紙、地磚間隙│120│無法確認是否為完工時│1.屬施工瑕疵,地磚施工中尺寸丈量切│││過大│-122│之情狀,且角落細微處│割未準確造成。│││││乃工法上無法施作,並│2.需重作修繕。│││││非瑕疵。│3.修繕更新費用約10,000元。│├─┼─────────┼───┼──────────┼─────────────────┤│33│一樓廚房鋁門窗與牆│123-│合於工法之容許誤差,│1.屬施工瑕疵,窗框水泥砂漿崁縫與施│││面膠未打好,雨水會│126│且此瑕疵僅填補矽膠即│打矽利康作止水未飽滿。│││滲進││可,連工帶料僅3,000│2.需重作修繕。│││││元即可修繕。│3.修繕更新費用約25,000元。│├─┼─────────┼───┼──────────┼─────────────────┤│34│地磚牆面間隙過大,│127-│不爭執有瑕疵,但此瑕│1.屬施工瑕疵,地磚施工中尺寸丈量切│││膠面剝落│131│疵僅填補矽膠即可,連│割未準確造成。│││││工帶料僅3,000元即可│2.需重作修繕。│││││修繕。│3.修復費用約20,000元│├─┼─────────┼───┼──────────┼─────────────────┤│35│刪除│132│刪除│刪除││││-135│││├─┼─────────┼───┼──────────┼─────────────────┤│36│一樓木作裝潢損壞│136│黑色汙垢處為窗簾正常│與編號10相同。││││-139│使用之必然結果,不影││││││響功能。││├─┼─────────┼───┼──────────┼─────────────────┤│37│夾層主臥室床板不平│140│合於工法之容許誤差,│1.屬施工瑕疵,床板底部骨架施工不平│││整││且修繕連工帶料僅需│整造成兩塊面板鋪設凹凸不平。│││││5,000元。│2.需重作修繕。││││││3.修繕更新費用約10,000元。│├─┼─────────┼───┼──────────┼─────────────────┤│38│木作裝潢與牆面間隙│141│合於工法之容許誤差,│1.屬施工瑕疵,木作牆板施工中尺寸丈│││過大│-144│且此瑕疵僅填補矽膠即│量切割未準確造成。│││││可,修繕連工帶料僅需│2.需重作修繕。│││││3,000元。│3.修繕更新費用約6,500元。│├─┼─────────┼───┼──────────┼─────────────────┤│39│木作毛邊未除│145│不爭執有瑕疵,但透氣│1.屬施工瑕疵,施工中未作表面砂磨除││││-147│孔修繕連工帶料僅需50│盡。│││││元。│2.需重作修繕。││││││3.修繕更新費用約1,000元。│├─┼─────────┼───┼──────────┼─────────────────┤│40│樓梯未用一整塊│148│不爭執有瑕疵。│與編號7相同。│├─┼─────────┼───┼──────────┼─────────────────┤│41│批土不完整│149│無法確認是否為完工時│1.屬施工瑕疵,施工中表面批土砂磨未│││││之情況。│除盡整平。││││││2.需重作修繕。││││││3.修繕更新費用約1,500元。│├─┼─────────┼───┼──────────┼─────────────────┤│42│壁做牆面間隙過大且│150│系爭房屋為毛胚屋,且│1.屬施工瑕疵,施工中表面批土砂磨未│││油漆不平整││兩造未約定必須先批土│除盡整平。│││││再上漆,被告僅需依現│2.壁紙貼面未貼到牆角,需重作修繕。│││││況施作,且修繕連工帶│3.修繕更新費用約8,500元。│││││料僅需4,500元。││├─┼─────────┼───┼──────────┼─────────────────┤│43│釘子螺絲孔未補│151-│無法確認是否為完工時│與編號18相同。││││155│之情況。││││││││├─┼─────────┼───┼──────────┼─────────────────┤│44│玄關置鞋櫃門板未修│145│該孔口正常使用時覆有│併入編號39。│││編│-146│一孔蓋,原告刻意摘下││││││孔蓋,並非瑕疵。││├─┼─────────┼───┼──────────┼─────────────────┤│45│天花板與牆面銜接處│147│無原告所指瑕疵。│併入編號39。│││油漆未平整及裝飾木││││││條脫落││││├─┼─────────┼───┼──────────┼─────────────────┤│46│一、二樓全部木質地│卷二第│無原告所指瑕疵,且修│1.屬施工瑕疵,底部施工不平整造成面│││板不平整│70頁光│繕連工帶料僅需5,000│板鋪設不平整。││││碟│元。│2.未施作自平水泥或作底板軟墊整平,││││││需重作修繕。││││││3.本項修繕更衣間更新重作費用約││││││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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