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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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72號原告 施家棟 被告 張儀鎮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玖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陸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書記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