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政偉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8年度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含外包裝袋伍個,驗餘淨重合計為參點陸捌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外包裝袋貳個,驗餘淨重合計為參點陸壹玖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政偉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520、154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驗餘淨重合計為3.68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合計為3.6191公克),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即明;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520、154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碎塊狀、粉末檢品共5包,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俱屬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含外包裝袋5個,驗餘淨重合計為3.68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08年10月2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佐(見毒偵字第1520號卷第80頁);而扣案之透明結晶2包,經送往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均檢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合計為3.6191公克),此有該院於108年12月4日出具之草療鑑字第1081100433號鑑驗書1紙附卷可佐(見毒偵卷第103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其外包裝袋已用於包裹上開毒品,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