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李德雄
李佳津 李雪鳳 李曜同 李瓊芬 李曜廷 被告 陳寶全
康聖輝
捷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胡皓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456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李德雄、李佳津、李雪鳳、李曜同、李瓊芬、李曜廷對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456號,被告陳寶全、康聖輝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對被告陳寶全、康聖輝、捷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鄭諺霓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