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82號原告 謝耀宗 被告張睿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金簡字第20號(原本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2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康敏郎
法官簡仲頤法官沈芳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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