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 蔡岳興 被告 沈建宏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簡字第7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張佐榕法官方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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