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乙○○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調解,惟聲請
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2,500,000元,應徵裁判費為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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