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乙○○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調解,惟聲請
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2,500,000元,應徵裁判費為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姵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