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5年度花小字第2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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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台北縣中和市○○路○○○號3樓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花小字第2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
2月20日下午5時5分在本院簡易庭花蓮簡易第三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蕭一弘
書記官 詹益盛
通 譯 郭豐瑞
進行事件點呼後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玖萬壹仟肆佰柒拾陸元,及其中
捌萬玖仟捌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詹益盛
法官蕭一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法院書記官 詹益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