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補字第七○一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黃悅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王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