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一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李惠英 被告乙○○被告高雄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王茂松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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