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5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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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51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佳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佳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吳佳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9年7月2日,而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108年12月6日;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108年12月27日,均係在109年7月2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世揚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附表:受刑人吳佳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竊盜未遂│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2月21日│108年12月6日│108年12月27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查│案號│109年度偵字第7201號│109年度偵字第2829號│109年度偵字第282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9年度桃簡字第987號│109年度壢簡字第533號│109年度壢簡字第533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5月20日│109年6月10日│109年6月1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9年度桃簡字第987號│109年度壢簡字第533號│109年度壢簡字第533號││決├─────┼───────────┼───────────┼───────────┤││確定日期│109年7月2日│109年7月22日│109年7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考││2-3案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拘役8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