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調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調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調字第38號聲請人 林格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林OO、林xx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林**、林OO、林xx之姓名,並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林**、林OO、林xx之姓名,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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