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5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志全 律師
林兆薇 律師被告 鍾美妃
林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42,888元(原告陳報其可增加分配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