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4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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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2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會面交往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2408號債權人 王耀儀 債務人李采純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之強制執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186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就其與債務人甲○○間關於未成年子女 王聰勝 會面交往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甲○○與未成年子女王聰勝住所地均在臺南市安南區,非在本院轄區,此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則本件係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違誤,應依首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