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89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90號112年度附民字第91號原告 蔡孟垚
陳健仁 林冠廷 被告 楊冠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67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黃玥婷
法官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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