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司票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382號聲請人 卓麗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士峰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750元(因本票欠缺票據法第120條第4項必要記載事項「無條件擔任支付」,為無效票,繳費前請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