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余松衡 被告 朱宗盈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苗交簡字第35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紀雅惠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邦旗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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