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8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8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893號債權人 賴雯瑛 代理人 賴銘章 債務人 游士慶 債務人 黃瑞義
一、債務人游士慶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柒萬貳仟捌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柒萬貳仟捌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黃瑞義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玖仟叁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下同)玖仟叁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上開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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