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7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767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王仁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柒萬柒仟玖佰柒拾柒元,及其中陸萬玖仟叁佰叁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陸仟伍佰伍拾肆元,及其中陸萬柒仟伍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