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催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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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催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催字第75號聲請人 陳麗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亦未提出被繼承人 陳朝坤 之除戶戶籍謄本、完整之繼承系統表、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並請敘明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及印鑑證明,經本院民國110年3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4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