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催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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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催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催字第52號聲請人 陳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補正提出哈順英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印鑑證明、全體繼承人如已繼承分割,請提出分割協議書;如未分割,請增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或提出全體繼承人同意由聲請人為聲請之證明文件、未陳報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經本院民國110年3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3月18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