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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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50號聲請人 何湯鳳美 即閎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閎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
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閎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閎祥公司)於民國107年7月5日經股東臨時會決議解算,選任伊為清算人,並經鈞院以107年7月30日桃院豪民唐107年度司司字第153號函准就伊就任清算人乙事備查。今閎祥公司帳列無負債,且債權人登記申報債權期限已屆滿,無債權人申報債權,而於107年10月12日清算完結,經伊編造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及各項簿冊,送監察人審查,於同年月18日提出於股東臨時會經承認在案,並指定伊任簿冊保存人。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鈞院指定伊為簿冊保存人,以利保管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7年11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正清算完結之證明,該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上開文件。又聲請人聲報閎祥公司清算完結事件,因聲請人催告申報債權之公示期間尚未屆滿,即逕予辦理清算完結,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司字第245號裁定駁回其聲報清算完結之備查聲請,是本院迄未核備聲請人聲報閎祥公司清算完結乙情,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聲報清算完結卷證查核屬實。閎祥公司清算程序既未完結,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該公司簿冊文件之保存人,自與前開法條規定要件不符,而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至若本院核備閎祥公司清算完結之陳報後,聲請人可再聲請指定閎祥公司清算完結後之簿冊保存人,自不待言;亦即閎祥公司清算完結之陳報於尚未經法院核備前,既無從認定該公司之清算是否已經完結,本院自無從遽為指定閎祥公司清算完結之簿冊保存人,聲請人尚不得提前為此聲請,附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羅詩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