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2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有關醫政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8號抗告人 劉泓志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間有關醫政事務事件,對於民國102年4月8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0026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闕銘富
法官黃桂興法官張國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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