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23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2300號原 告 趙殿鵬 被 告 張育誠 陳秀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十一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提出本票原本,被告如無法到庭,請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或具狀提出答辯)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官陳志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劉春美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