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23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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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2300號
原   告  趙殿鵬
被   告  張育誠
       陳秀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
十一時十一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
提出本票原本,被告如無法到庭,請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或具
狀提出答辯)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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