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明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明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謝明哲因竊盜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徐蘭萍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藝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