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事聲字第28號
異議人即
聲 請 人 蔡政璜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 許雅舜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本件支付
命令之聲請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又異議人固於聲請本件
支付命令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102年度司救字
第10號),惟該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茲限異
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異議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