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17號聲請人 童金枝 代理人 林易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9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惠琪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筱玲┌─────────────────────────────────────────────┐│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建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8│1│5,000││└──┴──────────────┴──────────────┴───┴────┴───┘

更多裁判書